隐私政策

前言

欧姆龙森特克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本公司”)就本公司所收集的个人信息,以及本公司运营的网站(以下简称“本网站”)中的个人信息处理,作如下说明。

本公司遵守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法律及其他规范,适当处理客户提供的个人信息。本公司所收集的个人信息,以及在本网站中收集的客户个人信息,将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个人信息保护管理的基本方针

本公司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管理的基本方针如下,并将严格遵守:

  1. 个人信息的收集、取得、使用及提供均以适当方式进行。
  2. 努力确保个人数据的准确性与最新性。
  3. 为防止个人数据遭受非法访问、丢失、泄漏、毁损或损坏,采取必要且适当的管理措施。
  4. 遵守有关个人信息的法律、指南以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5. 如将个人数据处理委托外部,本公司仅委托符合要求的受托方,并根据本公司规程进行适当管理。
  6. 为保护个人信息,持续进行改进。

个人信息处理事业者的名称・地址・代表人姓名

欧姆龙先特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地址及代表人姓名,请参照公司简介页面

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

  1. 本公司收集的客户个人信息(以下简称“个人信息”),将用于以下目的。如需用于下列以外的目的,将另行征得客户同意:
    与本公司所涉及的产品、服务(以下简称“产品等”)及业务活动相关的履行、实施、记录及管理:
    • 产品等的提供、配送、交付、安装、施工
    • 产品等用户・会员注册
    • 产品等的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维修及维护
    • 产品召回、不良信息的联络及对应
    • 与交易、商谈相关的联络及合同履行
    • 收款、退款处理
  2. 与产品等相关的企划、研究、开发、制造、销售、质量改进、调查、委托、分析
  3. 与产品等相关的通知、发送、提供及实施及其管理:
    • 电子报、直邮、通知、广告
    • 各类资料、样品(目录、电子数据等)的提供
    • 活动(宣传、展会、研讨会等)的实施(包括中奖者通知、抽选、奖品及谢礼发送)
    • 升级服务
  4. 对客户、合作伙伴等咨询的应对、确认及记录,提升咨询应对质量,运营人员培训。
  5. 各营业据点的出入管理、防犯等安全保障。
  6. 向应聘者提供公司及关联公司招聘信息、联络、通知、选拔手续及录用者入职手续。

关于个人信息的共同使用

本公司将按照以下方式共同使用个人信息。

(1) 共同使用范围

  • 欧姆龙株式会社及其国内外子公司、关联公司。

(2) 使用目的

在上述“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范围内共同使用。

(3) 共同使用的个人数据项目

公司名、行业、公司地址、事业所、所属名称、职务、职位、姓名、年龄、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图像、使用目的下的使用记录(咨询、申请、答复内容、活动参与信息等)、本网站使用情况等。

(4) 管理责任者

公司负责共同使用的个人数据管理。地址及代表人信息详见“个人信息处理事业者的名称・地址・代表人姓名”。

关于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除以下情况外,本公司不会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将个人数据披露或提供给第三方。如接收方在海外,即便符合第5、6、7项情况,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亦需事先取得本人同意:

  1. 基于法律规定的情况。
  2. 为保护生命、身体或财产所必需,且难以取得本人同意时。
  3. 为提升公共卫生或促进儿童健康成长特别需要,且难以取得本人同意时。
  4. 国家机关或地方公共团体或其受托方为履行法定事务而需协助,且取得本人同意可能妨碍该事务执行时。
  5. 委托业务处理所需时。本公司将在此情况下,与受托方签订涉及个人信息处理及安全保护的合同,并实施适当管理。
  6. 进行上述“共同使用”所记载的共同使用时。
  7. 因事业继承而转移时。

关于申请开示等所需事项

本公司对于持有个人数据的开示、内容的更正、追加或删除、使用的停止或消除的请求(以下称为“开示等请求”),将在合理范围内迅速处理。其手续如下:
如需提出开示等请求,请下载以下申请表格,并完整填写所定事项。然后请将申请表格连同用于本人确认的文件一并提交至申请表格所载的收件地址。本公司将根据申请表格中记载的答复方式进行回复。
但如有法律规定,或者申请表格或本人确认文件存在不完善之处,本公司可能无法回应开示等请求。

  • 申请表格
  • 持有个人数据开示申请书(下载
  • 持有个人数据更正申请书(下载
  • 持有个人数据使用停止申请书(下载
  • 使用目的通知申请书(下载
  • 本人确认文件
    (本人申请的情况,以下任意一份复印件)
  • 驾驶执照
  • 护照
  • 健康保险证
  • 外国人登录证明书
  • 户籍誊本(通过邮寄申请时)
    (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以下任意一份复印件)
  • 户籍謄本
  • 户籍抄本
    (成年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以下任意一份复印件)
  • 登记事项证明书
  • 监护开始裁定书
    (委托代理人的情况,以下两份文件)
  • 委任书(须加盖实印)
  • 委任人(本人)的印章注册证明书
    (律师、司法书士、行政书士等基于业务委托具有代理资格者的情况)
  • 证明该资格的资料(注册号码、业务印章的印章注册证明书等)

关于个人信息处理的咨询・投诉

请通过咨询表单,或邮寄至以下地址:

〒243-0432
神奈川县海老名市中央2-9-50 海老名Prime Tower 19楼
欧姆龙先特克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关于Cookie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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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姆龙先特克股份有限公司

制定日期:2008年12月1日
修订日期:2009年4月13日
修订日期:2022年3月24日